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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主动担当和重大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及时履行职责意义重大。省教育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以实施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一、科学确责是前提。理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如果责任不明确,落实责任就成为空谈,问责也缺乏依据。一是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1年以来,省教育厅先后开展了两轮行政权力清理,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完成了“权力清单”制定工作,省教育厅行政权力事项由114项精简为55项。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了“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特别是将以往一些分散在多个处室(单位)的管理职能,归并到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对外负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大家都负责,到最后大家都不负责”的情形。二是科学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能力席位标准”理念,强调一个岗位就是一种“能力席位”、就是一种责任担当。对全厅近120多名公务员,逐一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哪个人该做什么事,哪件事归谁负责”,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三是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要求广大干部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正确行使权力,用权切不可任性。明确提出了“五事”要求,即“善谋事、勤做事、做成事、好共事、不出事”,要想人生“出彩”,首先不能“出事”,并特别强调不履职、不做事就是“出事”。
二、正确履责是核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我们将开展教育厅机关、处室和干部个人三级联创,努力创建法治单位、效能处室和“两为”干部,全面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强化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逐一项目化、条目化,分解落实到相关处室(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完善机关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实施工作目标进展月报制和月例会制,加强督办落实,突出过程管理和考核,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二是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省教育厅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逐项再造运行流程,使流程中各个岗位的责任无缝链接,工作程序简明严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同时,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由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到全厅所有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三是坚持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修订完善机关处室(单位)和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打造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的制度环境,营造谋事、干事、成事的浓厚氛围。把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评先表彰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核时,重点考核拟提对象近三年履职尽责、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用那些人品正、干实事、勇担当、敢破难的干部,引导机关干部争做“两为”好干部。
三、严格问责是保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将把《办法》的实施作为厅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法治单位建设的重要抓手,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办法》的学习教育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三抓一促”活动和“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使教育厅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不正确履责将被问责,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二是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根据《办法》的最新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实际,研究制定《湖北省教育厅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问责情形,明确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容错”机制,宽容“探索性失误”,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氛围。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明察暗访的力度和频率,重点对机关干部履职状态、工作成效、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修订完善《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全面排查风险点,紧盯重点权力事项,紧盯重点审批岗位,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
【2】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7月12日,备受瞩目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非法拆除房屋致人死亡责任事故,有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在这起事故的处理决定中,不仅直接责任人被立案侦查,而且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区纪委书记等在内的区领导也被追责,分别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岳麓区委、区政府也被责成作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通报。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问责可谓推动责任落实的“撒手锏”。而在实际操作中,“怎么问”则是个中关键,也是“问好责”的重要支撑。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在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根据这一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3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其中,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据《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是对现有规定中问责方式的规范,体现了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立法精神。
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湖南省临湘市委书记黄俊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
最新或2022(历届)年5月,因濮水河、马颊河河水污染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河南省濮阳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责令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新闻媒体上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
翻看以往的问责案例,细心者不难发现,各地问责方式五花八门、标准不一。
据统计,在现有与问责有关的1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零散的规定导致问责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这就迫切需要推动问责方式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条例》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助于提高问责的执行性和精准度,推动责任更好地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仔细研读相关条款会发现,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行政问责、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并未出现在《条例》之中。
对此,《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内问责的基础性法规,《条例》突出党纪特色,通篇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不再重复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已有明确规定和程序的,也不再重复规定。
“这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在管党治党方面的理念创新。”马怀德说。
遵循“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的制定原则,不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都呈现由轻到重的“惩戒阶梯”式分布。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表示,这体现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问责原则,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异曲同工之妙,彰显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精神,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最大爱护。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在问责方面,纪律和法律将完全割裂开来。
马怀德告诉记者,如被问责对象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除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外,《条例》第三条还对“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实事求是,是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汪洋表示,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原则,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做到宽严适度,避免畸轻畸重。
【3】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既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也是党内问责走向制度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现实需要。因此,自觉遵守问责条例,是每个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俗话说,严是爱,宽是害。从某种意义上说,问责条例的实施,给干部带上“紧箍咒”,体现了党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应当看到,问责其内在的涵义深刻而又丰富,对党内问责,既不能片面理解为是单纯的处罚,也不是仅仅局限于为问责而问责。问责,实则有两重内在涵义,一是在对违**的纪律和规矩负有监督和领导责任的干部追究责任的同时,实际上也是保护和爱护了那些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和领导责任的好干部;二是对那些已经犯错误或将要犯错误的干部通过及时问责,警示或提醒他们尽快认识到所犯的错误,早日醒悟、及时改正。
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条例的实施,既是对干部的责任追究,更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保护。就是说,问责与保护并行不悖,是辩证的统一,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实质上是规范和督促领导干部行分内之事,守为官之道,防患于未然,避免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也是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保护干部,使干部健康成长的必要措施。
严管就是厚爱,问责就是保护,这就是问责条例内在的涵义。我们党是执政党,用更严格的标准管党治党,从严管理领导干部,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党内法规体系,治理乱作为和不作为,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此,只有打破惯性思维,将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把“全面”和“从严”有机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始终如一、一以贯之,才能使问责工作落到实处、“问”出成效,更好地促进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