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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的基层党员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基层党员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心得体会
根据市委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安排部署,今天我围绕在当前新形势下,怎样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高标准,守底线,做遵规守矩的合格党员,和大家交流一些学习体会。
一、怎样准确把握当前正风反腐新形势?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严党纪、改作风、肃贪腐,深得党心民心。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结合当前实际和我们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履职尽责督促检查等活动,务必对当前的正风反腐的新形势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我觉得当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这些新要求针对的对象都从原来重点抓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干部。所以我们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变化,时时刻刻用《准则》《条例》等党纪党规来严格约束自己,做遵规守矩的党员。
一是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既要管住“关键少数”,也要管好“重要多数”。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今年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党的领导干部是 “关键少数”;广大基层党员是“重要多数”。全面从严治党,既要管住“关键少数”,也要管好“重要多数”。我们在座的,大都属于重要多数,我们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中央提出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叫的“苍蝇”,感受更为真切。只有把群众身边的“蝇贪”揪出来,把党规党纪在基层组织立起来,把新风正气在基层组织树起来,才能重建山清水秀的基层政治生态,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凝聚党心民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可以理解为我们党正风反腐工作的重心在下移。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可以认为反腐败与己无关,还在以一种局外人“看热闹”的心态应对当前正风反腐,认为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改得差不多了,已经“无腐可反”、“无风可纠”,而是要看到当前正风反腐对我们基层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
二是要适应“两学一做”新要求,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
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要求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位,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党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党员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要求针对不同层级党员,经常性开展党纪党规教育,切实唤醒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做人处事的根本遵循。要求推进党纪党规教育向基层延伸,将学习教育延伸到基层每一个支部、覆盖到每一名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条例》是这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这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而我们还有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规矩意识淡薄,总认为自己既不管钱管物,也不管项目,权力风险小,“无腐可反”,这些纪律规定管不到我头上来,这些纪律规定和我没关系。真的是这样的吗?现在不按规定搞,吃一顿饭、喝一次酒、收一条烟、打一次牌、发一条微博、转一次微信,都可能碰底线受处分。所以我们一定要牢记党规党纪,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三是要适应履职尽责新常态,既要清廉为官,又要事业有为。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剑指为官不为、推进干部履职尽责,省委出台了落实中央关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和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实施办法》,将对领导干部进行以“事”为中心的360度履职尽责考核,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今年,我省开展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交通运输系统被纳入全面督查范围。这都是为解决当前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为官不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推动各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竞进有为。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清廉为官与事业有为是“既要又要”的关系,而不是“要么要么”的关系,不能做“单选题”,而要做“多选题”。我们党员干部必须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促改革发展、清廉为官与事业有为统一起来,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竞进提能,做到“清廉为官、事业有为”。而不能当省委书记李鸿忠所讲的为官不为的“四类先生”。一是“两不先生”,政治上不强,也不踩“红线”。对于党中央、省委的战略部署和方针政策,表面上做出一些姿态,但是不用心、不紧跟、心不诚,廉洁方面没有问题、重大政治原则方面没有问题,但就是精神不振,对党绝对忠诚不够,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紧跟不够、落实不够,认为“不干事就不会出事”。二是“南郭先生”,混在“乐队”里不会乐器只会佯装比划,但一较真就有问题。这类干部表现出来就是占着位子、没有作为、不输出能力。三是“撞钟先生”,懒政、惰政、怠政,不勤政,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四是“好好先生”,不敢担当,不敢得罪人,没有原则,没有立场,什么都好,就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是要适应“四种形态”新格局,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对此要有清醒认识,绝不能还用老思维、老套路、老习惯履职行事,总说“以前不都是这么搞的”,“现在别人也还不是在这样搞”,“又没有规定说不能这样搞”,对过去习以为常、现在明显违纪违规的行为不以为然、我行我素,而是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守住底线,做合格党员。
二、《准则》给我们确立了哪些“高标准”?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
四个必须: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这“四个必须”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
《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我们共产党人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道德修养。廉洁自律,难在“自律”,自律源于自觉,立根方能固本。要真正将廉洁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离不开“四个必须”。
八条规范:
面向8700万全体党员:“四个坚持”: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准则》改变了过去仅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提要求的做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紧扣如何保持廉洁本色,对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坚持”的要求,是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面向党员领导干部:“四条更高要求”: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四个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好《准则》,身体力行,模范践行,严格自律正己,大胆履责正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三、《条例》给我们划出了哪些底线?
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其中,这次修订新增42条,占全部条款近三分之一;有重大实质性修改57条,占整个《条例》五分之二强。第二编分则将原来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分6章85条,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下面,结合有关规定,围绕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分六大类分别介绍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
(一)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新《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这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规律,也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第45至47条):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第48至51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等等。
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第52至56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对抗组织审查(第57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第58条):组织迷信活动的。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第59至60条):涉外活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违反政治规矩(第61至62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特别提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会受到党纪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案例:任志强同志多次在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和其他公开场合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错误言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二)关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第63至68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侵犯党员权利(第69至71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第72至75条):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第76至79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特别提醒1: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后果很严重
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组织部门将扩大随机抽查比例,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并建立干部诚信档案,同时还对“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开展倒查。我市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也已经开始。
案例:交通运输部一官员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取消提拔考察资格
特别提醒2: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会受到处分
案例: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特别提醒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三)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违反廉洁纪律,是党员干部最易发多发的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以权谋私(第80至82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第83至87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第88至91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等。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第92至93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第94至97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第98至102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权色交易(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特别提醒1:送礼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案例:汉中市交通质监站原站长牛某某受贿。
特别提醒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能违规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根据我省《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严禁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
案例:远安县旧县镇七里村党支部书记操办其子婚宴。
特别提醒3:11种行为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中央纪委出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列举了11种一般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形,分别是: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规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案例:五峰县委宣传部违规发放津补贴
特别提醒4:公款旅游搞不得
案例:猇亭区古老背街道办事处双桥社区居委会公款旅游。
特别提醒5:公务接待小心违规
根据《宜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应拟定公务接待方案或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同城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方案或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等。
案例:湖北省公开通报超标公务接待
特别提醒6:开会有规矩
根据《宜昌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级党政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属于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控制在半天;应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限定参会人数;应当在三星级及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会议经费开支纪律: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参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市级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
案例:宜昌市人防办召开全市人防工作会议违纪。
特别提醒7:出差多报补助会受到处分
案例:伍家岗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多名干部多报公务出差补助。
注意:市财政局调整了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事项,从今年2月1日起,其他人员(含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原来可坐高铁/动车一等座及以下,现在只能座二等座。
特别提醒8: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这里的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主要包括:党员干部工作时间“带彩”娱乐问题;领导干部休息时间与管理或服务对象“带彩”娱乐问题;党员干部在公共场所“带彩”娱乐问题;其他“带彩”娱乐问题。
案例:当阳市林业局艾某某等人用餐结束后“带彩”打麻将。
(四)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今年纪检工作的重点。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主要包括:
侵害群众利益(第105至107条):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漠视群众利益(第108至110条):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侵占群众知情权(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特别提醒1:为官不为、乱作为、慢作为将被问责
根据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将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界定为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不作为情形包括: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职责,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情形;
乱作为情形包括: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情形。
慢作为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职责,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
据媒体报道,去年我省、我市领导班干部履职尽责考核结果,省里边有28名履职能力、精神状态或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被组织调整,22名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被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我市也有19名县级干部被调“下”,其中7人被免职、12人改任非领导职务、提前退休或被调离岗位。
案例:“治超站”变成“制钞站”——安徽省滁州市公路局直属治超检测站塌方式窝案
特别提醒2:假如“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发生时,有一名或数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就在现场,他(们)是否可以对暴行听之任之、对呼救无动于衷呢?
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答案是“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纪不允许党员“能救而不救”、做一名袖手旁观的“看客”,正所谓“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五)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
党组织失职(第113至115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第116至119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等等。
失泄密(第120至121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第122至125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等等。
特别提醒1:不履行主体责任会被处分
为解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确实还存在着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今年是“主体责任问责年”,省委书记李鸿忠指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落实主体责任,要抓住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落实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抓住问责这个牛鼻子。问责是推动责任落实的必由之路,要把问责作为抓主体责任的核心、关键和落脚点,聚焦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抓问责,坚持问题导向抓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通过追责问责把责任传导下去,做到逐级传导,确保层层落实。我们各级党组织和一把手,都应该深刻理解以上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切实抓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去年,我省问责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领导干部79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29人。我市共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138个、处理150人,其中党纪处分49人。
案例:中央纪委通报七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
特别提醒2: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案例:三亚运管处9人收取55.68万保护费充当黑车保护伞。
特别提醒3: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会受到处分
案例:泄露巡视秘密,湖北原省委组织部长贺家铁被撤职
(六)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
生活奢靡行为(第126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第127至129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特别提醒: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纪委副书记张军:“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四、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做合格党员?
立规易,执纪难。《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要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一)要认真组织《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教育。
各单位要结合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要统筹安排,把两部党内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党课、党员学习规划中,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学习教育。广大党员要逐条学习,熟练掌握两部党内法规,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要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撰写学习体会、组织知识竞赛、开办专栏、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要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两项法规去抓落实。要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两项法规,特别是党章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决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纪法不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等问题。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三)要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执行。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定和执行,是制度建设缺一不可的两面。目前,的确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但第一位的问题,还是已有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往往在制定制度上下的功夫,远远超过在执行上下的功夫,组织不执行制度、个人不遵守纪律的现象还相当普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
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已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也已经几次组织集中学习宣讲,目的就是要通过反复的学习、教育、提醒,强化大家的纪律意识,加强党性修养,以严、细、深、实的作风,严肃各项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部党内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2】基层党员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就培养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做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多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核心素养。
对党忠诚,要绝对忠诚。绝对的忠诚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不容打任何折扣的、没有任何水份的忠诚。真正的忠诚是时刻将对党的忠诚贯注到党员干部自身的血脉里,激励自己为党为民敢拼敢干。对党忠诚尤其要忠诚人民。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奉行实用主义,把鱼水关系搞成蛙水关系,需要的时候跳进水中,不需要的时候像青蛙一样跳到岸上。我们只有对群众掏真心倾真情,才能真正服务好群众,才是对党忠诚。对党忠诚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如果重要决策重要事项不请示,个人和家庭重要事项不报告,个人档案造假,这样的干部哪谈得上对党忠诚。
个人干净,要廉洁自律。要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就要在品格和信念上保持一个“净”字,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在内心干干净净、坦坦荡荡,才能在对待名利、荣辱、是非上清清白白、清清楚楚。如果对自己的内心放松要求、放任自流,腐败堕落就会乘虚而入,冲垮廉洁自律的思想“堤坝”,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保持个人干净,就要戒贪戒欲,虑于微,防于小,从小事、小节做起,时刻凛然警觉、防微杜渐,才能保住一生清白。个人干净尤其要遵守党纪国法,要习惯在法律约束下作决策,在制度笼子里办事情,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履行职责。厉行党纪国法是个人干净的重要保障。
敢于担当,要勇于作为。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和今后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已经明确,是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看领导干部如何作为。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是非面前不表态,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的行为越来越少。坚决拒绝做“太平官”、“推诿官”、“圆滑官”的越来越多。敢于担当也要反对乱作为,一定要坚持按制度、规矩办事,进行决策时既要讲求效率又要符合程序,化解矛盾时既要敢作敢当又要合规合法,推进工作时既要雷厉风行又要注重实际效果,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绩。
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对党忠诚是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前提和基础,个人干净和勇于担当为对党忠诚做了最好的脚注。对党忠诚不是空洞的口号、高调的表现,而是体现在做事做人的“个人干净”和工作岗位的“勇于担当”上。每名共产党员只有在内心选择上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在工作生活中勇于担责、勇于作为,才能做到对党的绝对忠诚,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今后我要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政治上清醒,作风上廉洁,工作上积极作为,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