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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每年高考过后,考生家长离婚率猛增。据统计,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每年高考结束后的20天,比之前的20天,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都有较大的增长趋势。其中2011年最为明显,高考后的20天,是高考之前20天离婚案件立案数的2.3倍,在这里面,考生家长占了较高的比例。其中,北京大兴法院的数据最具代表性:高考前20天,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只有38件,而高考之后的20天受理离婚案件145件,是之前的3.8倍。
从2009年以来,辽宁、湖南、青海、天津、重庆、山东、浙江和河南等多个省市的媒体,都曾报道过“高考后家长进入离婚潮”的新闻。
对于这种现象,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一社会现象呢?
高考后离异是负责任的
中国有句俗语:“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是用来比喻必然发生、无法阻挡的事情。
夫妻离异就是无法阻挡的事。我国实行婚姻自由、自主,包括结婚,也包括离婚。夫妻的婚姻生活过不下去了,要分道扬镳,自有他们的理由。至于什么时候办理离婚手续,也是悉听尊便,由他们夫妻双方依照趋利避害的原则自行决定,别人不好说三道四。
高考结束之后,考生家长离婚率猛增的现象,是已经达成共识、决定要分手的家长,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升学考试,没有在孩子备考期间或更早一些时间办理离婚手续。这应该说算是很“仗义”的了,家长自己也会觉得为孩子的前途做出这点“牺牲”是应该应分的。
早就决意离婚的父母,拖延到孩子高考以后办理离婚手续,是考虑孩子上了大学,进入成年,身心发展已经成熟;独立意识和能力增强了,对父母、家庭的依赖性大大减少;心理承受能力增强,父母离异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大为降低,才做出这样的选择。做儿女的,应当感激父母的一片苦心和作出的牺牲。
一提到有了子女的夫妇离异,人们往往都是持劝阻和反对的态度。有的还“口诛笔伐”,谴责他们是太自私,不道德,对子女不负责任。
我倒不这么看。我认为,夫妻离异也是调整爱情的一种手段,只不过是代价太大,不得已而为之。夫妻结婚是为摆脱孤独、追求幸福,离异是为摆脱痛苦、追求幸福。。“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有了子女的夫妻离异,无论子女年龄有多大,对子女肯定会有不良影响和伤害的,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只是影响有大有小、伤害有重有轻而已。做父母的在孩子升学考试结束以后办理离婚手续,应当说是理智的,明智的,负责任的。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一切善良的人,都希望夫妻恩爱,关系和睦,家庭稳定,给子女创造一个安定、温暖、幸福的家庭生活环境,使全家人都能享尽天伦之乐。
然而,现实生活却是无情的,不可能是天遂人愿。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夫妻关系难以为继,只有分手。说实在的,任何一对夫妇在结婚时都是希望白头偕老、厮守终生的,没有一对是为了离婚才结婚的。可夫妻关系已经发展到不可调和、难以为继的地步,人们不希望他们分手,再说三道四、品头评足,有意无意地用社会舆论给他们施加压力,弄得当事人“内外交困,进退维谷,左右为难,举棋不定”,勉强维持“摇摇欲坠”的家庭,恐怕对当事人及其子女不啻是一种“无期徒刑”。
由于父母长期不和、无休止地吵闹给子女造成的身心上的伤害和打击,却是普遍存在的。苦恼、烦躁、暴躁、自卑、无助、失意、孤僻、怯懦、心灰意懒、悲观厌世,有的出现严重的心理变态,经常发无名火、粗暴无礼、蛮横强霸,有的出现反社会行为,甚至由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生神经分裂的病症,被烦致死的也不是没有。
这样的家庭,虽然在形式上保持着结构的“健全”,但却是名存实亡,已经不是子女的“安乐窝”、“避风港”,而是“战场”,是“地狱”。
这样的家庭,如果夫妻离婚,便结束了联绵不断的“战争”,不仅当事人得到了解脱,连子女也解放了。即或是丈夫不再娶,妻子不再嫁,一个人带着孩子过,虽生活艰难一些,但家庭生活毕竟平静了,家庭气氛好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反而更有利,单亲家庭子女培养成功的比比皆是。当事人不必为自己的离婚行为而内疚,社会舆论也不应该一味地谴责他们,施加压力,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是他们的权利。
离婚是失败婚姻的终结
我们反对的是那种全然不顾子女利益,只图满足一己私欲而轻率离婚的行为;但也似不应当把子女的利益强调过了头,反倒忽视了当事者双方自身的利益和幸福,从而反对一切有了子女的夫妇离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毫无鼓动、挑唆有子女的夫妻草率离婚的意思。我是主张当事人对离婚采取慎重而果断的态度,不要拖泥带水,犹豫不决。有望和解的,就摒弃前嫌,既往不咎,“重打鼓另开张”,双方共同努力争取和解。究竟是离还是继续维持,当事者最清楚。对于社会舆论,不要取盲从的态度,对于世俗偏见,不要屈从。
社会舆论界也要头脑冷静,心态平和。面对夫妻离异,不要大惊小怪,肆意夸大离婚的“杀伤力”。不能不加区别地把所有夫妻的离异都武断地说成是“子女的灾难”,人为地制造父母离异的“恐怖”气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夫妻离婚,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是女方首先提出的,笼而统之以“为了孩子”的名义劝阻夫妻离婚,这不仅无意中压制了妇女用合法手段争取自身的解放和幸福,对子女来说也不见得是什么幸事。
夫妻离婚是婚姻的失败,但又是“失败婚姻”的终结。这对夫妻二人来说,不能不说是一幸事。就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如果婚姻关系和感情确已“消失”的话,离婚便是夫妻本身和社会的“幸事”。
争取成功地离婚
一般说来,夫妻离婚对孩子造成的打击和伤害,往往并不是夫妻离婚行为本身,而是离婚前前后后有一些问题没有妥善处理而造成的。比如,离婚前联绵不断地争吵打闹,使家无宁日,偌大的房间安放不下孩子的三尺写字台;夫妻分居,孩子生活无着无落;或是双方竟相争夺孩子,各不相让,使无所适从;或是谁也不要孩子,把孩子视为“拖油瓶”,推来推去,成为弃儿。还有的离婚前情绪烦燥,夫妻双方都拿孩子当“出气筒”,孩子不明不白地遭受凌辱、虐待;有的夫妻离婚后,孩子无依无靠,抚养、教育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有的任意剥夺对方的探视权,等等。像这样“打”离婚,虽然夫妻达到了分手的目的,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是“成功地离婚”。
既然以往的婚姻是失败的,已经给夫妻双方和孩子的心灵上造成了创伤;那么,夫妻离婚时就不要再在“伤口”上撒上一把盐,人为地给年幼的孩子加重痛苦。不管怎么说,孩子终究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夫妻双方谁对孩子都没有旧恨新仇。夫妻感情有可能恶化,但父子(女)、母女(子)感情并没有恶化;夫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子(女)、母子(女)关系不可能也因此而解除。
夫妻离婚是事出有因,万般无奈。不该离的离不了,该离的谁也拦不住。我作为家庭教育专家,只是想站在孩子们的立场上,实际也是父母的立场,奉劝做了父母的夫妻:
当你们决意要离婚时,要取慎重、理智、文明态度,瞻前顾后,权衡利弊,冷静用事,自尊自爱,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争取做到“和平分手”。既然以往的婚姻是不成功的,就不要再人为的制造“失败的离婚”。双方齐心协力,争取成功地离婚,尽可能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子女的打击和伤害,这也算是做父母的良心,没有枉为父母子女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