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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学校: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最新或2022(历届)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最新或2022(历届)年〕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严禁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四)实行“阳光招生”,坚持程序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完善招生制度,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县(市)的招生方案要在5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明确招生对象。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暂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暂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公办小学实行就近划学区招生。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统筹的原则和办法。
(三)要合理划定新建居住区的学区。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划定新建居住区的入学学区,确定就学学校。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已划定的学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由区、县(市)教育局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划片和片区调整工作机制,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划片结果的公信力。划片及片区调整工作备受关注,应当提前广泛告知,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要及时化解划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