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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各教育署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区招生办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报名时间、地点及审核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至5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六)各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本区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