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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缺医少药、疾病泛滥,为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全国各地区选择一些青年农民到县一级的卫生学校接受短期培训,结业后即成为赤脚医生。赤脚医生未经正式医疗训练、持农业户口、“半农半医”、没固定薪金,是乡村中没有纳入国家编制的非正式医生。1985年卫生部宣布停止使用赤脚医生名称,规定所有村卫生人员一律进行考试,凡通过考试合格者,授予乡村医生证书,属于中级职称;考试不合格者及未参加考试者统称为卫生员,属初级职称。1986年全国有64万赤脚医生通过资格考试,被授予乡村医生证书。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乡村医生队伍(人员)、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机构)在当时一并被国际称为发展中国家农村卫生事业的“三大法宝”和“三大支柱”。
目前,我省有203个乡镇,2644个行政村,农业人口561.6万人。全省有村卫生室2716个(有一村多室情况),其中:标准化卫生室(60平方,三室分设)1927个,政府建卫生室1812个。举办村卫生室的形式主要有:集体办、乡镇卫生院设点、乡村联合办和私人个体办等形式。村卫生室卫生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全省在岗乡村医生4428人(含农垦系统862人),其中60岁以上512人;离岗乡村医生5685人(含农垦系统105人),平均年龄61.32岁,平均工龄20.39年。
2011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当年年底全省实现了“村村有卫生室”的目标,并明确了乡村医生的三个补偿渠道,落实了乡村医生补助。三个补偿渠道包括:一是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按每千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按1000人计算,超出1000人按实际人数计算)4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乡镇卫生院结合村卫生室考核结果发放。二是基本药物补助。原则上按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可提高补助标准。三是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0.5元。
11个市县政府财政在3个补偿渠道的基础上,由当地财政额外增加了基本补助。见下表:
市县名称 补助额(元/人•月)
海口 1000
三亚 400
澄迈 400
琼海 300(每村委会)
儋州 600
临高 300
保亭 300
乐东 500
琼中 420
昌江 300
白沙 300
以上措施为保障在岗乡村医生的待遇奠定了政策基础,但是乡村医生养老问题依然突出。几十年来,乡村医生响应国家号召,扎根基层、走村串户,长期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为农村医药卫生工作贡献了力量、奉献了青春。但他们在农村已失去除了村医职业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又不是体制内的在编人员,不能享受福利待遇。这些乡村医生,如今大多已是60岁以上的老人,达到退休年龄后退出村医队伍,按照现有新农保政策,每月领不到100元的养老金。近年来,离退休乡村医生经常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要求解决其老有所养的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诱因。同时,不少乡村医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知识老化难以适应农村卫生信息化的要求,但由于在岗村医才能享受政策补助,他们只能勉为其难继续在岗工作,老的退不出,新的进不来,成为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难的重要原因。
为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出两点建议:
一、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解决退休村医的养老问题。
(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健在的离退休乡村医生按一定标准(如150元/年)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如下:
1. 乡村医生未参加我省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新建账户。
2. 乡村医生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 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乡村医生达到60周岁后,按照每执业年限按月(如30元/月)发放生活补助,不满1年按1年计算。补助办法下发之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开始发放;补助办法下发之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三)资金安排及组织实施。
1. 上述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并分别列入省和市县年度预算。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和发放待遇;生活补助发放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人社、卫生、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离退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离退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乡镇政府相应成立由乡镇领导任组长、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参与的专项工作小组,抽调胜任或熟悉相关政策的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各市、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卫生厅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定人员身份和执业年限并发放生活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核拨工作。各市、县(区)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离退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政策宣传与保障措施。
1. 利用广播电视、村级政务公开栏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的方式,重点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离退休村医个人,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及时得到补助。
2.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已经查实要及时处理,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 认真做好村医登记组卷归档工作。所有村医的登记材料均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登记表、村医资格证及其它证明、查证材料、公示结果等要有序组卷,装订存档。
二、大力推广紧密型乡村一体化,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问题。
乡村一体化,尤其是紧密型乡村一体化,能够优化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医务人员的归属感,规范其医疗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满意度,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最新或2022(历届)年,陵水县推进紧密型乡村一体化试点工作。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全部实现合同聘用制改革,村卫生室实行包括人员、药品、财务、布局在内“七统一”。县财政专项安排资金90万元,按全县最低工资1836元/月标准为乡村医生办理社会保障,其中单位缴交部分552元/月由县政府统一缴纳,个人部分192元/月由乡村医生缴纳。目前,村卫生室“一体化”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乡村医生月均工资提高至3000元以上,乡村医生待遇明显改善,同时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的“老有所养”问题,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
鉴于紧密型乡村一体化在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方面的制度优势,以及陵水县的试点工作经验所呈现的良好效果,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一定标准为乡村医生办理社会保障,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县政府统一缴纳,个人部分由乡村医生自缴。市县级财力不足的中部、西部市县可由省财政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如省级与市县按照6:4的分担,东部各市县由市县财政单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