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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辽宁车改方案车补标准出台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发改委获悉,《辽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正式出炉。
根据方案,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力争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力争最新或2022(历届)年上半年完成,按照属地化原则,省(中)直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
公车改革涉及谁?
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厅(市)局级及以下人员
改革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市)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各级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方案要求,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全省整体和省直机关节支率、各市整体和市直机关节支率原则上达到7%。节支率不达标的地区要降低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车改后补贴多少?
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及以下650元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方案指出,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调整。
各市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省直机关完全对应,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省直垂直管理系统执行属地补贴标准。
公务用车全取消?
保留必要机要通信、应急车 每个省直单位不超4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每个省直单位不超过4辆,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保留车辆具体数量根据单位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一般不超过3辆。
执法执勤车减多少?
省级保留比例不超30%,市级不超50%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级保留比例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报省委、省政府研究核定。
取消的公车咋处理?
集中统一处置 防止甩卖、贱卖
省直机关取消公务用车,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规范处理。
取消车辆的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涉改人员咋安置?
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涉改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级部门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措施妥善安置。
公车运行咋规范?
配备和维护费用纳入审计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