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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终于出台,而且元旦就开始 施行。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捧读了《暂行办法》的全文,但读完之后我却感到非常失望,因为这个《暂行办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势必损害很多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损害可能比以前更甚。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很多农民工最终都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因为能在一个地方持续打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很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的结果就是:那些在每个地方持续打工都不到10年的农民工,在每个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却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
比如某位农民工在北京、上海、广州各打了5年工,假定他在3个地方打工的年工资都在3万元左右(这个标准并不算高,我老家的很多打工者都达到了这个水平),那么他们每年的个人缴费就有2400元(工资的8%),而单位缴费更是多达6000元(工资的20%,少数地方稍低),1年8400元,15年就是12.6万元。那么,他们回到老家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呢?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农民工曾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是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