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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见习记者桂璐)7月20日,记者获悉,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凡在西安市辖区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在市内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行业风险类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对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标准缴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缴纳;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应在工程开工前,持相关资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在地开发区不能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的,按其所在地原行政区域划分,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已开工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配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