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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五(2)班全体同学
原告:五(2)班班主任 汪老师
被告:五(2)班学生 梁昊、钱哲琦
主证人:五(2)班学生 沈桐 余晓枫
辅证人:五(2)班全体同学
原告律师:上帝
被告律师:撒旦
证物:被告两人一人一支笔,五(2)班全体同学的眼珠子
案情简述:被告一号(梁)在下课铃时用一支笔挑衅地朝原告捅去,原告并未发现,被告二号(钱)见状,即用其笔向原告砸去,原告仍未发觉,主证人沈桐立即向原告打小报告,原告听,主证人余晓枫在旁煽风点火,辅证人也在一旁起哄。而被告一号代表全体被告态度不端正地说:“大不了一篇检讨!”……
原告陈述:对,就是这么回事儿
被告一号:差不多
被告二号:没有这种事的
结果;撒旦是永远敌不过耶稣的,被告一人一篇200字的检讨
法官: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