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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财综[2002]13号)及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颁发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规则》等管理规定,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脑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简称“快乐8”,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统一发行,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销。
第三条 “快乐8”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定期开奖。
第四条 “快乐8”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者均被视为同意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发 行
第五条 “快乐8”的发行权属中福彩中心,主要包括:中国福利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发行额度的分配权和调控权、各项资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权,投注单和彩票专用纸的监制权等。
第六条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照中彩中心“统一玩法规则、统一硬件标准、统一运行软件、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实时监控”的原则,通过电脑彩票销售系统发行“快乐8”彩票,接受中彩中心的监控。
第七条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承销区域内设置投注站,并核发销售许可证。投注站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管理,展示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 投 注
第八条 “快乐8”采用组合式玩法,投注者从1至80个号码中任意任意选择1至8个号码进行投注,每一组1个至8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彩票。开奖时从1至80的号码中摇出20个号码。
第九条 “快乐8”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按期销售,每5分钟销售一期。销售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度编排。
第十条 “快乐8”的投注可以选择当期投注或多期投注。当期投注指只购买当期彩票,多期投注指购买从当期起最多连续12期的彩票。
第十一条 投注号码可以自选也可以机选。机选号码指投注号码由投注机随机产生确定;自选号码指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
第十二条 投注方法为单式投注。单式投注是在80个号码中选出1个、2个、3个、4个、5个、6个、7个或8个号码组合成一注进行的投注。
第十三条 投注站投注为有纸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为对奖凭证,交投注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快乐8”彩票。
第十四条 “快乐8”投注单正面印有投注机可识别的数字阵列,作为待选的投注号码,背面印有投注说明。
第十五条 不得让未成年人参与投注。
第四章 设 奖
第十六条 “快乐8”彩票资金由返奖奖金、发行经费和公益金组成。其中,彩票资金的50%为返奖奖金,15%为发行经费,35%为公益金。
第十七条 “快乐8”有8种玩法,全部采用固定奖金设奖。各种玩法的具体奖级设置见下表。
快乐8奖金设置结构表
匹配号码个数 | 玩法 | |||||||
选8 | 选7 | 选6 | 选5 | 选4 | 选3 | 选2 | 选1 | |
8 | 20000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7 | 700 | 8000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6 | 40 | 160 | 600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5 | 10 | 25 | 50 | 250 | 无 | 无 | 无 | 无 |
4 | 4 | 40 | 8 | 40 | 40 | 无 | 无 | 无 |
3 | 无 | 无 | 4 | 4 | 10 | 30 | 无 | 无 |
2 | 无 | 无 | 无 | 无 | 2 | 4 | 16 | 无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4 |
0 | 2 | 2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返奖比例 % | 48.97 | 49.01 | 48.99 | 49.03 | 49.02 | 48.56 | 48.11 | 50 |
第十八条 “快乐8”设置奖池。奖池基金由设奖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和弃奖奖金组成。奖池用于补充支付中奖差额以及偿还由发行费垫付的奖金数额。当期中出奖金未达设奖金额时,设奖奖金余额进入奖池;当期中出奖金超出设奖金额时,差额由奖池补充,奖池资金不足时,由发行费垫付。
第五章 开 奖
第十九条 “快乐8”开奖,采用经中福彩中心测试批准的专用摇奖计算机系统,每次从1至80的号码中随机摇出20个号码,这20个号码即为中奖号码。
第二十条 “快乐8”每隔5分钟开奖一次,中奖号码通过与数据中心连接的视频设备上显示。
第六章 中 奖
第二十一条 投注者将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玩法选择的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对照,根据所选玩法及号码与中奖号码相符的个数多少(顺序不限)确定相应的中奖奖级。
第二十二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
第七章 兑 奖
第二十三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的唯一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二十四条 “快乐8”兑奖期为当期开奖后15天内,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奖池。
第二十五条 单张彩票中奖奖金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期限内到北京市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兑奖地点登记兑奖。
第二十六条 单张彩票中奖奖金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可持中奖彩票在全市任意一个投注站兑奖。
第二十七条 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凡伪造、变造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