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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牛羊定点屠宰设置规划(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的通知》(珠府办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214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要按照《珠海市牛羊定点屠宰设置规划(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要求,对拟建牛羊定点屠宰车间的企业做好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牛羊屠宰的基本情况,引导符合条件的屠宰点纳入设置规划,并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30日之前建成。在全市规划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车间建成之前,经营牛羊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报检疫,不得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在牛羊定点屠宰车间建成后,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
二、牛羊屠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其中农牧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及餐饮环节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定点屠宰车间用地审批与监管工作,住规建部门负责屠宰车间工程建设施工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屠宰车间环保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卫生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方面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冷链配送车辆的监管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市场外流动摊贩监管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屠宰企业收费标准的核准与监管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车间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在本市销售产品时,应当与所在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部门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溯源管理。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牛、羊生鲜肉品进入本市销售时,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备案,无备案的不准销售。
七、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
八、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畜禽屠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进行查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企业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