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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补贴
自主就业
2011年11月1日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扶持自主就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和培训
对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创业优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军人养老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