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每日一练:三国法.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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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据此可知,李某的经常居所地是甲国,依照其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律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据其行为地(中国)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应适用其行为地(中国)法律的规定,认定其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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