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司法考试之刑法讲义犯罪主体

时间:12-26编辑:佚名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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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主体是司法考试刑法案例中经常会考到的问题,下面小法对犯罪主体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总结,希望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十一周岁以下的是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十一周岁以上的是由政府收容教养。就是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这种情况就相当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原来叫投毒,现已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何理解这个十七条第二款:

(1)八种“行为”,不限于罪名,而是犯罪行为。

(2)注意:绑架。如果一个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了怎么办?直接定他杀人的行为,追究杀人罪刑事责任,不能追究绑架罪责任。而成年人如果绑架杀人,以绑架罪论处。

(3)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4)伤害:法律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伤害,只能是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轻伤害,不负刑事责任。伤害罪里面有两个责任年龄,故意伤害,轻伤害是十六周岁,那么,重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四周岁。

(5)贩卖毒品。毒品犯罪有一节专门规定的,有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而这个地方仅仅是讲了贩卖毒品。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只有贩卖毒品的,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那么,在这个罪名里面出现了两个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贩卖毒品的是已满十四不满十六要追究的,其它的是十六岁。

(6)强奸。强奸是包括奸淫幼女的,现在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就属于强奸的一种犯罪行为了。

(7)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8)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岁人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刑事责任年龄里边,刑法上的年龄指的是犯罪时候的年龄,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同时是讲生日的第二天,而跟我们平时讲的不一样。今天九月八号这个孩子十四岁生日,他犯了杀人罪有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到了当晚零点以后,他杀人就要追究他的责任了。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应当以这种行为状态结束的时候来确定他的年龄。就是这种行为结束的那天,看他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周岁没有。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判断标准:双重标准说

⑴ 医学:精神病

⑵ 心理学: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中间是选择词是"或"而不是"和"。根据法院的规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单位作出专业鉴定,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来判断。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的,法律上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犯病时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要追究责任的。

4、刑法对特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⑴ 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⑵ 病理性醉酒不在此规定内,可以按照无责任能力人来对待,当然只限于无过失和无过错的情况。

(三)特殊主体

1、特殊主体与身份紧密相连。

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要求其他条件(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的主体。如贪污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传播性病罪要求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偷税罪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有背叛国家、脱逃罪、强奸罪、伪证罪等。

⑴作为特殊主体的身份,总是跟一定的犯罪行为是联系的。

例:我们有男性和女性的性别之差,这个性别之差,就是我们刑法里边讲的是性别身份犯,如强奸犯,就是一个身份犯。也就是说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来说,只能是男子,那么,这个男子的身份跟强奸罪这种犯罪行为是密切联系的,那么,这个性别就作为强奸罪的身份的,但是像杀人,放火这些犯罪,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实施,对它没有要求,

⑵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也可以是暂时具有的,或者是一定时期具有的。

例:性别这个身份一般来说是终身具有的,但是有些个例,现在出现换性手术,男性变成女性,女性变男性了。情况身份,有可能是一定时期具有的,像我是政法大学的教师,我是国家工作人员,那我退休呢,我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我在一定时期里边具有的。还有的身份是暂时具有的,像法律上规定伪证罪,伪证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那作为证人来说,我要作证的时候我具有这种身份,我作完证了,这就不可能再具有这种身份,所以,身份可能是终身具有的,也可是一定时期具有的,也可是暂时具有的。

⑶作为特殊主体所要求的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已经具有的。

例:像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犯罪要求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开始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他已经就具有了,并不是说在这种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分则规定的有些罪要求是首要份子才构成的。如果问首要分子犯罪是不是特殊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因为首要分子是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形成的,他并不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他一开始就有这种身份哪,所以,首要分子不是特殊主体。

⑷作为特殊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而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身份的限制。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例:强奸罪,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而妇女不能够能成为强奸罪的单独的实行犯,但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个时候她能成为主体,但她是以教唆犯和帮助犯这种身份出现的,并不是实行犯这个角度的。

2、身份犯的类型:

理论上讲有定罪身份,量刑身份,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的身份犯。

⑴ 真正的身份犯,这种身份的存在影响犯罪的存在,如果没有这个身份,就不能成立犯罪的,这个称为真正的身份犯;

⑵ 不真正的身份犯,就是他有无这个身份不影响这个犯罪的成立,但是会影响量刑的。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⑴自然身份是与生俱有的这种身份。

⑵法定的身份讲的是法律所赋予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都属于法定身份的。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

1、如果一个单位本身犯罪的话,涉及到很多人,这些人犯罪不发生共犯,但是两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勾结起来可以发生共犯。

2、单位犯罪的责任具有双重性。

单位犯罪是一个主体,主体里边有两个承担者,一个是单位本身要承担责任,还有一个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它有双重性的。

3、单位只能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不可能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只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的,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的刑罚的处罚有局限性。局限性表现在对单位只能判罚金,不能够判其他刑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是两罚制,也称为双罚制。两罚制,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特殊情况下是单罚制。例如,妨碍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法律上都规定只罚个人。但是要注意,虽然罚的是个人,但是这个责任是单位犯罪的责任,它的性质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他是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下的情形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应当视为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视为单位犯罪。

(2)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的犯罪,不发生单位犯罪。它就是自然人犯罪。当然成立永久公司有很多人,那么,这个犯罪是自然人涉及的共同犯罪。

(3)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也是自然人犯罪。

(4)以单位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种情况也不涉及到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5)单位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单位,违法所得归谁的问题。利益归属个人的应当是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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