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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指南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限: 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二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申办手续: 1、凭《劳动手册》; 2、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办理《劳动手册》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办理程序:
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