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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户口簿、《失业证》(《求职证》、《协保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持《残疾人证》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按规定纳入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
⑴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⑵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持离婚或丧偶证明;
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⑷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
⑸失地失业人员持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⒊哪些人员应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按照我市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实行注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予以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⑴已实现就业的;
⑵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岗位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造成继续失业的;
⑶连续3个月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
⑷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