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玉林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时间:09-26编辑:佚名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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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调剂

1、参保单位与参保个人到所辖区(县)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提供基础数据资料。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缴费单据,将数据传送到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2、各市、县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地方财政应将收缴基金按比例上解(含所辖县)到省财政专户,入调剂金支出户。

3、当县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应向市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市级经办机构经过审核,市财政给予拨付。经市级经办机构调剂仍不敷使用的或市经办机构需调剂时,可向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剂申请,上报基金预决算,省级经办机构经过审核,对确需调剂的,报省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制订调剂计划,进行调剂,省财政给予拨付。

4、省级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调查统计、监控基金管理,下拨调剂金、审核市县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用使用额度。

二、失业人员的管理

(一)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包括:按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享受医疗补助金;按规定领取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缴费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本单位辖区内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求职登记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接到失业人员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失业人员领取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取标准的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核定领取期限,计算领取标准。负责拨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4、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凭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邮局或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30日内告知本人。

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应当在1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划转的失业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1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努力开辟再就业渠道,指导、督促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研究适应市场需要、费用少、见效快的培训项目,并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11、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的同时,应将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实现再就业情况反馈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准确核定失业人员领取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信息系统,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防止瞒报、冒领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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