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赤峰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时间:09-24编辑:佚名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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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失业保险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赤峰失业保险办理材料

赤峰市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转入转出):需持职工在本单位参保缴纳失业保险单据及职工档案,为其开据《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二、跨地区流动的失业人员(转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本地区户籍证明、外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及个人档案到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报核实,经确认后,将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给转出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收到该失业人员在转出地转入的失业待遇后,对其档案予以接收,并根据本地区的发放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放发。

三、跨地区流动的失业人员(转出):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经核实信息后,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并将失业人员个人档案一并转出。

赤峰市失业保险办理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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