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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足够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
3、有求职意愿和要求。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2、、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3、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险金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南昌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补助70%医疗补助金。
4、个人后续的准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南昌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 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足够缴费义务,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按国家政策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失业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每月10日前办理失业登记的,当月领取;11日后办理失业登记的,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和期限。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按月发放,由失业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和失业证领取,失业职工当月未领取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失业职工在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
失业职工在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本人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自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医药费用正式发票补助70%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