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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起,每年1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享受失业金的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直接从本人领取失业金存折中代扣代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不需要到市医保局缴纳大额保费。
第二十二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其失业前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待遇,并将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的前提下,对已在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审核同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发生经办机构无法按期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实行如下经办流程和执行标准:
(一)失业人员本人须先行补齐此前所欠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医保缴费存折到经办机构申请接续医保关系及办理返还其领取失业金期间多缴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的手续。
(三)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申请次月,一次性将返还资金划转至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卡)。
(四)若发生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存折(卡)已注销、丢失等情况,经办机构将为其重新申办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卡)。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期间需要就医的,须事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就医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障卡)生效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理报销事宜。
第二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