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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以上的证明,身份证。
6、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与户主的关系证明、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等。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失业职工证》、《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丢失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丢失的,到档案托管单位复印并加盖档案托管单位公章。
十八、“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中,目前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居民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以上(含一个)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
2、全家当前无一人的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哪些家庭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1、家庭户籍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灵活就业,并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2、家庭户籍成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三次拒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机会的。
3、故意隐瞒收入事实、瞒报真实情况的。
4、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5、部分家庭成员异地就业,基层就业服务机构无法了解其真实收入情况的。
6、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应如何申请?
1、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携带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本人签字,并作出愿意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承诺。
2、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社区、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由区人社部门最终认定。
二十一、“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是哪些?
答:“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照“社区受理、街道审核、区级认定”的原则,由申请者向所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区人社部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