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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失业人员档案,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因企业破产、关闭、合并、转产等原因而失业的人员,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转入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接收、转递、保管、销毁、利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淄博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未经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驻淄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所属企业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其他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可由其本人自主选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接收、整理、鉴定、保管、转递失业人员档案;
2、出具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学历学位、政审等相关证明;
3、经批准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利用;
4、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5、补充、完善失业期间产生的有关档案材料;
6、为失业人员提供劳动政策咨询、集体户的落户、社会保险的缴纳、退休手续的办理等服务。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持证上岗,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档案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章 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第八条 失业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学历材料、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技能材料;
5、政审材料;
6、参加党派、群众团体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劳动合同、招生、招工、入伍、调动、聘用、任免、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等材料;
10、按规定应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于次月将经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