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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丹东户口,我在黑龙江省工作,现在沈阳找到一份工作,公司入职要求携带由户口所在地提供的就业失业证明,在丹东哪里办理《失业就业证》?
答:
这位网友你好:
收悉你的留言后,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常重视,立即批示丹东市就业局对你的问题进行答复。现将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文件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以及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1张2寸彩照。2、按规定填写完毕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3、各类院校毕业(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肄业)证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据以上文件要求,你应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据就业局答复,你本人已经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也希望你多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