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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民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低保政策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帮助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试行就业补贴促进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贴的对象: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二、就业补贴的原则:就业补贴实行“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并对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三、就业补贴的标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 

四、就业补贴的时限: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当月,按实际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五、就业补贴的工作程序: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应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就业再就业收入等材料,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后,送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填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2),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月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发放给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六、就业补贴的资金渠道:促进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七、工作要求: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办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就业补贴促进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组织推动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办和民政部门负责就业补贴促进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帮助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的数据汇总、审核、监督和资金计划协调等工作。 

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登记,建立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数据库,及时掌握其就业再就业、失业、公益性劳动(活动)以及经济收入等状态,实施日常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其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八、对在低保人员就业补贴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回已拨付的就业补贴资金。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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