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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凭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宣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和户籍关系在本省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眷属等抚恤优待工具,依照《条例》、国家有关划定和本划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军人抚恤优待事情,建设完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抚恤优待工具的待遇,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具体尺度,由县级民政、财政、统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测算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除中央财政部署的部门外,由省财政以及州(市)、县(市、区)财政分级部署。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部署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实时拨付。各级财政部署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民政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上级财政应当对抚恤优待工具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域给予补助。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凭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或者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划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前款划定的证明书原件发给遗属商定的一人持有。每名遗属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份遗属证明。遗属证明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十四条划定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时,其遗属为2人以上的,凭据遗属人数平均发给,也可以凭据遗属商定的意见发给。
第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五条划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怙恃(抚育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继续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九条 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怙恃(抚育人)、配偶虽有收入,但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依照《条例》第十五条划定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条 退泛起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省民政部门卖力解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署。 残疾军人抚恤治理的具体措施,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切合《条例》第五十一条划定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切合国家划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工具,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领取证,并凭证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抚恤优待工具因病死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生活补助费领取证。
第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金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优待尺度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凭据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者补助。
第十五条 抚恤优待工具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优待金和生活补助费,依法免征小我私家所得税。
第十六条 在城镇有事情单元的抚恤优待工具,应当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无事情单元的抚恤优待工具,应当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的抚恤优待工具应当加入新型农村相助医疗。加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抚恤优待工具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资助其缴费参保。 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督促抚恤优待工具所在单元或者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凭据划定为抚恤优待工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接纳财政预算部署、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保障抚恤优待工具加入种种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用度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凭据划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超出两项待遇划定的部门,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解决。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用度,已经加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加入工伤保险;有事情的由事情单元解决,没有事情和所在单元无力支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抚恤优待工具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用度,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划定的待遇,小我私家医疗用度肩负较重且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国家划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工具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或者遗属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一)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收住院患者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
(四)危急重症患者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
(五)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照顾护士费、床位费减收10%。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军人身份证件、残疾军人证免费旅行游览公园、名胜奇迹;凭据国家划定免费旅行博物馆、纪念馆。 残疾军人可以同时享受《云南省残疾人优待划定》的有关优待。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国家划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工具在承租、购置、解决住房时,凭残疾军人证、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或者遗属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住房优待:
(一)对切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抚恤优待工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予以解决。
(二)对居住公房并依靠抚恤金、补助费生活的抚恤优待工具,租金凭据廉租住房租金尺度收取。
(三)对切合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抚恤优待工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予以部署。
(四)对居住农村没有住房、居住危房或者住房困难的抚恤优待工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住房保障计划逐步资助解决。
(五)对疏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住房,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卖力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划定的行为,依照《条例》和有关执法、规则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宣布的《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措施》同时废止。
解读云南转业军人安置划定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划定》8月1日起实施,省民政厅解读新规7大亮点
钱币安置可选新老政策两种方式
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将增发补助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划定》(以下简称《划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厅安置处副处长陈辉芳介绍,《划定》对国务院2011年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未明确的事项,作出了相应的细化划定,充实体现对立功受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勉励退役士兵入学复学完成学业、推行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落户政策等7大亮点。云南省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规章名义对退役士兵安置作出部门划定的省份,也是全国第五个以省政府规章名义出台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的省份。
省民政厅还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规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事情规范》等具有较强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也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划定》7大亮点
1优待立功受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队伍凭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尺度和增发尺度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比照国家对增发队伍一次性退役金的划定,在发放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基本尺度的基础上,增发15%至5%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增发尺度。
2勉励退役士兵入学复学完成学业。切正当定条件到普通学校入学或复学的,视为自主就业,除队伍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再由地方安置地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3对配偶及子女随迁落户提供政策保障,并推行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落户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镇并有牢固住所的或安置地在农村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随迁落户。从本省农村入伍的退伍士兵,愿意到城镇落户并切合落户条件的,可以依法治理落户手续。
4获得民政部肯定、宽大退役士兵接待以及下层民政部门认可的退役士兵“双考”安置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切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将实行文化考核、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措施,凭据综合结果排序选择事情岗位。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其他社会组织接受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不得低于云南省政府确定的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卖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凭据“政府主导、小我私家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加入”的基本要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可接受免费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