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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近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对2010年10月到2011年1月前的补助进行补发。
《通知》要求,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省里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全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73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064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2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90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2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90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另外,还将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提标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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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退役士兵可享多项创业优惠政策
记者日前从吉林省征兵办公室了解到,为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学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吉林省出台了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这些政策包括: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对退役士兵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即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
退役士兵还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