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长春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最新或2022(历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时间:02-07编辑:佚名 士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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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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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限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切实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未愈的;    (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民政部、总参谋部当的退伍工作通知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成为家庭唯一劳动力非其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对原系农业户口到城镇入伍的退伍后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四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和。    第六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农村单身退伍军人建房补助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培训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以及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所需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向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传统等宣传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兵役机关负责办理预备役登记。凡自带档案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予受理和接收。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卓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省、市、地、州、县计划、物资、财政部门每按照国家规定拨给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中对无房单身退伍义务兵的建房由乡、镇、村组织力量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的义务兵退伍时具备五种手续(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由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落城镇户口和商品粮关系。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    (三)各地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对有一定专长的退伍义务兵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给予大力扶持和照顾;    (四)对有一定专长的退伍义务兵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农业银行、信用社等部门要视其效益给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给营业执照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规定报请税收部门审批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优先照顾。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同时照顾生产建设需要分配安置任务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各市、地、州、县民政、计委、劳动部门协商分配计划由政府下达分配劳动计划指标。对特列情况需要安置的需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驻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不得拒绝接收分配的任务;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对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对在服役期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在工作安排上要区别安置;    (三)对不参加国家统一分配工作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允许。按规定有关部门应从贷款、税收、场地、物资和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    (四)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原征集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派人联系原征集地的市、地、州、县(市)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安置地点后再办理退伍和接交手续。对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所需经费由市、地、州、县(市)财政列支。对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包括超过十八周岁仍在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落城镇户口和商品粮关系。原是农村户口的就地就近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就地落城镇户口和商品粮关系按照规定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三条 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经部队派人与入伍所在地的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落实后再办理退伍手续并派人护送回家。对于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入院治疗;病情较轻的则分散回家休养。城镇退伍义务兵治愈后可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工作。对他们住院治疗所需医药、住院费由县、市卫生部门予以减免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给予群众优待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四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材料装入本人档案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治疗。对于带病回乡长期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优待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工人)、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人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或农村人口占用城镇指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均应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分配工作。自一九八九起城镇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入伍的义务兵应填写城啊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作为退伍后安置的凭据之一。无城填非农业人口应征青登记表的城镇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属超指标征集入伍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予分配工作只准其落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大、中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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