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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数量及方式 | ←合条件的,即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
条 件 | 自2009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是申请人持有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以下简称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现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澳门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事由填写“超龄子女”。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交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如属申请条件第二种情形,还须提交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 (四)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在校学生,有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澳门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 〓、亲子鉴定 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澳门身份证明局核查,认为申请人与在澳门的父亲或者母亲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进行亲子 鉴定。申请人与在澳门的父亲或者母亲须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鉴定时间和地点,在指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对申请人未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统一安排进行亲子鉴定的结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申请人与在澳门的父亲或者母亲不能按照预约时间进行亲子鉴定的,应提前告知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安排亲子鉴定时间。 三、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四、证件的补发和换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申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澳门定居。 五、注意事项: (一)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不设截止申请期限,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集中申请办证。 (二)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三)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后,其配偶和子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前往澳门定居。 (四)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编造父母子女关系、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批准其赴澳门定居,并依法处理。 (五)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六)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
申请表格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样表)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 〓、县区受理及审核; 三、地市审核及审批; 四、亲子鉴定(仅限无法查实关系的申请); 五、省厅安排及复核; 六、地市名单公示; 七、单程近集采集及批签; ∷、上送省厅; 九、证件签发; 十、发证。 |
时 限 | 一、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或者需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被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
法律效力 | 经审批同意定居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
收 ⊙ |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预约 | 无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