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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迁出)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
申请材料 |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转入地暂住的内地居民需提供转入地的居住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5、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7、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8、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该业务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申请表格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样本)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处西丽车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电话:22222000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程 序 | 1、现场递交材料 2、出流水号后验车 3、登记审核岗受理资料、选号 4、打印行驶证、登记证书 5、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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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审批证件 |
法律效力 |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
收 ⊙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5、行驶证每本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收费依据:粤价函[2004]33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深价联字[2005]14号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 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 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 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 |
网上预约 | 机动车业务外网预约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机动车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