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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就医备案
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流产前或住院期内,应到生育保险处或电话通知备案,并领取相关手续。参保职工回原籍等特殊情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须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领取申请表。
二、待遇审批及拨付
1.生育报销:
育龄妇女生育后,须在出院之日起15日内,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表、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资料报县生育保险处办理报销结算。
2.流产报销:
育龄妇女流产后,须在流产之日起3日内,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表、发票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病例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资料报县生育保险处办理报销结算。
3.男职工医疗补助金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按照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低于最高限额标准50%的,据实报销。报销时须另外提供男职工单位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无业证明、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单位盖章)。
4.审批拨付:
每月18号前由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并打印报销汇总明细,复审人员复核后统一于每月20日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审批后由结算中心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