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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户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新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对农村部分施行农村户口优惠政策,例如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 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奖励扶助 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奖扶当年年底前年满60周岁的。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7、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街道、区)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上报。
五、奖扶标准:
对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 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