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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手续
办事说明:
一、申请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深圳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对在深圳进行再生育审批的,其独生子女认定按我省规定标准执行。
二、申请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三)全家户口本;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
特殊情况另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并备A4纸复印件一套。
三、受理部门: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区工作站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一)“单独”夫妇双方为我市同一街道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单独”夫妇双方为深圳市户籍但不在同一街道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三)“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深圳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四)“单独”夫妇一方为深圳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深圳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四、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
(一)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核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无法核实、申请人填报资料与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不一致或有群众举报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
社区工作站或工作单位应密切配合审批机构,按要求认真核查,并及时出具《“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信息核查证明》。
(三)审批机构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社区工作站或单位证实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事后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其签署的承诺书,及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审批时间
(一)“单独”夫妇为深圳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单独”夫妇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单独”夫妇为跨省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