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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未按《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参保登记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办理时限:
1、本地生育: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2、异地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3、男职工护理假补贴: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标准为500元。
4、急诊 流产:流产后一个月内;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其中生育津贴为逐月发放。
5、子宫外孕:子宫外孕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
6、光荣证申报: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的,在生育后4个月内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增发1个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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