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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1.2%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