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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厂的女工王某,从2000年1月起就在皮件厂工作。王某与皮件厂的劳动合同是每年续签的。2003年7月王某怀孕,从开始怀孕、检查、孕期反应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资达5000多元。皮件厂从王某结婚时就通知了王某,厂里规定的生育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15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虽然认为应当由工厂按照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来报销自己的费用,但是工厂却认为厂里的女工太多,工厂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所以不能负担每个人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因为当时王某所在地区尚未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以王某无法继续要求单位报销自己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对于妇女的生育经费不实行社会统筹,将极大影响生育期妇女的生活质量,也会加重就业妇女数量多的单位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妇女的就业。如果王某所在地区已经实行了生育强制保险,在本案例中的王某的情况就不会出现了,王某的生育费用和生活费用,生育保险的统筹基金会承担相当一部分,就会大大减轻王某要自行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了。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国家从社会性别角度对妇女的生育权、健康权给予的一种特殊保护政策。设立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这是一项世界性的妇女福利政策和妇女权利保护的积极措施。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设立的生育保险向职业妇女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在职业妇女生育子女时发放生育津贴,即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或流产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时,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在有些国家中,生育津贴还包括一次性的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而实物供给的部分则主要是指向生育的职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医疗服务,例如妇女在孕产期的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医疗服务、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乃至于提供部分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实物供给部分可以据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确定。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城镇职业妇女的生育保障是纳入劳保医疗保险以及公费医疗保险范围的,在以上两个保险范围内的职业妇女在生育时,不仅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产假,而且可以报销几乎所有因分娩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各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的出现,职业妇女已经不仅限于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就业了。由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覆盖面有限,许多非公经济企业中的职业妇女因为生育而离职、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生育的费用必须自行承担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来重点保护妇女在生育期间的救济和保障,这就是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所在。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至今在许多地方还没有纳入社会强制保险的范围,但是国家已经意识到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用人单位中有多少妇女就业,都有义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积累社会统筹基金,由社会而不是个人或者妇女就业数量多的用人单位来承担生育的责任,就生育的本质而言,它应该不仅属于个人的行为,而是全社会的行为,所以参加生育保险也不仅是妇女的义务,也是全社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