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保险基本政策

时间:11-16编辑:佚名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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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简言之:男方参保可确保女方生育医疗费的报销。

  二、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三、生育登记核就医流程

  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

  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3、中晚期产检:职工再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过515元后自费;

  4、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5、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产后访视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6、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申报审核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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