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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青海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参保人只需携带经生育险经办机构盖章的《西宁市城镇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其产前检查补助就可以做即时结算,产后再无需申报。
单位经办人在职工生育后申报待遇时,无需再携带产前检查费的相关资料,只需携带生育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单即可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地点: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7号国际商务大厦
电话:0971-164401
城东区社保局
地址:西宁市昆仑东路188号
电话:0971-8171165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生育备案需3个工作日
本市居民需30个工作日
异地办理的需45个工作日(包括报销费用拨付时间)。
青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为:2605,缴费基数上限为:13026
缴费比例:
全省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5%。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地点: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7号国际商务大厦
电话:0971-164401
城东区社保局
地址:西宁市昆仑东路188号
电话:0971-8171165
缴费日期
生育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险的相关待遇。
青海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持准生证生育或流产的,其所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或补助。退:正常产为1100元,难产为14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600元。
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除凭票据全额报销外,另将节余部分85%补助给职工本人,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保险待遇根据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适时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职工劳动保护和病休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3)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青海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女职工持准生证生育或流产的,其所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或补助。退:正常产为1100元,难产为14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600元。
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除凭票据全额报销外,另将节余部分85%补助给职工本人,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保险待遇根据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适时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职工劳动保护和病休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