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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生育保险待遇
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5000元。
(4)产前检查费1000元。
(5)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5)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6)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7)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8)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9)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10)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二、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