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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规定,生育妇女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包括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据了解,以上三类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此新《办法》,市人保局解释说,目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样必须符合计划内生育的条件,但该条件主要是指独生子女生育等,未包含“单独二孩”生育。既然上海已经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生育也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是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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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五条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