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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降低了参保人申请待遇的门槛,让更多生育职工享受到更好的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原有政策,符合计生政策的参保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的《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
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可申领生育津贴;
二是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是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照广州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是领取广州市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是因客观原因在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失去用人单位依托的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丧失单位依托十只,参保人在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
六是男职工参保,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对缴费未满1年和未能依规就医等情形的参保人给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保障理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此外,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