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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东莞将全面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下称《生育保险规定》),预计全市共有约500多万参保人按《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昨日,东莞市社保局副局长张亚林在市会议大厦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东莞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定为1%,但考虑到目前东莞经济运行状况,决定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实际按0.46%征缴生育保险费(处于全省最低水平)。值得一提的是,与东莞现行生育政策相比,新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报销待遇提高,最高可达到100%报销。
新规覆盖人群更广
张亚林说,为了更好地衔接现生育政策与新生育保险,东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即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本市户籍农(居)民)都统一按《生育保险规定》有关要求参加新生育保险,保留了城乡居民的生育待遇。
据介绍,调整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将与东莞目前的生育待遇有较大差异,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由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按一次性定额支付改为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生育津贴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同时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此外,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
而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医疗费可全报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以非参保人身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方可申请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生育的,应当事先在市内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缴费比例全省最低
东莞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袁鹰分析说,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缴纳,个人不缴纳,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也无需缴纳。因考虑到目前东莞经济运行状况,所以实际按0.46%征缴生育保险费。
“从目前省内各市贯彻落实省规定的情况来看,按0.46%征缴生育保险费,这一缴费比例在全省处于最低水平。”张亚林说。
袁鹰介绍,为维护参保职工权益,《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而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此外,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