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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人社局新闻发布大厅召开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闻发布会,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参保范围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本次调整新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二是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新规定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调整为0.5%,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单位)负担。
三是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原规定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享受护理假的,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据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平均将增加约41.4%。二是新增了产前检查待遇。三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增加。职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来是按定额支付给参保人员,现调整为全额由基金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需负担。
四是结算方式调整为按单元、按病种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调整为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新的结算办法充分利用医保支付的经济杠杆,对医疗机构采取 “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遏制其受利益驱使为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冲动,实行后将会降低生育职工个人自付费用。
相关热点问题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问:生育津贴增加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其中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2天的生育津贴;享受护理假的,新增10天的生育津贴。据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平均将增加约41.4%。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徐州市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开具介绍信(徐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处)
生育(怀孕七个月之后,生育之前):
1、身份证
2、准生证(生殖健康证)
3、单位证明(院计生办、人事处)
4、围产期保健卡
流产(流产之前):
1、身份证
2、单位证明(院计生办、人事处)
3、医保病历
生育及四项手术报销
生育
1、生育介绍信
2、出生证(原件 复印件)
3、出院记录(原件 复印件)
4、出院发票(原件)
流产
1、生育介绍信
2、医保病历(原件 复印件)
3、发票(原件)
上环、取环(含皮埋)
1、身份证(复印件)
2、医保病历(原件 复印件)
3、发票(原件)
以上材料请自行备齐,在每月10—20号交至院计生办,汇总提交至徐州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由院财务科发放报销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