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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
10月30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确认程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要求,个人人事档案应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或托管机构提交,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已开封或个人自行携带的档案。凡人事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清、材料不全的,应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对没有原始档案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或所从事工种不符合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的,不得做出同意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
据介绍,特殊工种是曾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长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不足3个月,且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流程:
(一)市县参保人员
1.在职职工
(1)提出申请
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审核表信息及有效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等申报材料一并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市县初审
用人单位于每月1日-10日向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本单位2个月后到龄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县人社局。市县人社局组织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进行初审,对拟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等,提出初步确认意见,于当月11日-24日在市县人社局网站及用人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核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于当月30日前派人将人员名单、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等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以下简称厅行政审批办)。
(3)复核审批
厅行政审批办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厅有关处室及省社保局,对申报人员的从事特殊工种类别、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等进行复核,报厅领导审批并签具确认意见。复核过程中,发现职工转正定级表、调资升级表、工种变动单、工资发放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有效原始资料不齐全的,厅行政审批办书面下达补充申报材料的通知,由市县人社局通知单位或职工进行补充。
(4)核发待遇
厅行政审批办审批后通知市县人社局领回经审批确认的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对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市县人社局将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交给市县社保局,由市县社保局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未被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市县人社局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反馈用人单位或个人,退还申报材料。
2.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1)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1日-10日向参保所在市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等申报材料;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或当地就业局负责提交其个人人事档案。
(2)市县初审
市县人社局组织当地社保局进行初审,对拟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等,提出初步确认意见,于当月11日-24日在本局网站及原用人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核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于当月30日前派专人将人员名单、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等,报送厅行政审批办。
(3)复核审批、待遇核发的程序比照在职职工办理。
(二)省本级参保人员
1.提出申请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参保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24日-30日直接向厅行政审批办申报,填写《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等申报材料。在职职工要由用人单位对审核表信息及有效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等申报材料一并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或当地就业局负责提交其个人人事档案。
2.复核审批
厅行政审批办组织厅有关处室及省社保局开展联审工作,对拟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等,提出复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在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再次报厅领导审批并签具确认意见。无特殊情况,复核审批工作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核发待遇
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厅行政审批办将其审核表及其他申报材料送省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不符合条件未被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厅行政审批办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反馈用人单位或个人,退还申报材料。
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