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北京市农村社保新政策-参保条件

时间:12-28编辑:佚名 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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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农村社保参保条件

  按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及北京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的相关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仍维持最低年缴费1000元,最高年缴费7420元的标准,此标准已经连续实行三年。

  截至末,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累计人数186.3万人,比上一年净增6.2万人,增长幅度为3.4%;其中参保农民173.5万人,城镇居民12.8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37.9万人,其中农民34.8万人,城镇居民3.1万人。

  目前,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金平均水平约524元,其中基础养老金470元。

  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除了保险保障的范围越来越广,有更多的人参与社保中,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农村社保报销标准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如下是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由于该政策还未更新,暂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继续沿用最新或2022(历届)年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日前,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8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规定,本市参合人员在享受当年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在享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再次给予补偿报销,其中,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线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一次。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另外,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确定的起付线为16476元。

  下一步,我委将对各区县进行工作部署和培训,督促各区县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参合患者尽快享受到此项政策。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7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

  现将《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最新或2022(历届)年5月14日

  最新或2022(历届)年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

  围绕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整体部署和深化医改有关要求,以促进分级诊疗和社区首诊为主线,以加强培养全科医生为骨干的人力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完善和创新服务模式为手段,以提高老百姓基层就医信任度为目标,继续推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整体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及保障水平,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监管,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发挥好新农合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

  一、坚持强基层原则,继续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一)填平补齐,完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将编制“十三五”规划与办理市人大关于“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议案工作相结合。依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标准,各区县统筹规划建设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重点完善人口数量超机构实际设置标准地区和“空白村”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关注民族地区基层卫生服务提供,确保城乡居民医疗服务覆盖;完善无实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确保服务效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号)精神,强化卫生计生部门主要环节参与机制,机构建设规模至少应满足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标准。

  (二)研究探索,扩大基层卫生服务供给。

  探索多元化基层卫生服务供给途径,鼓励社会办机构参与基层卫生服务提供。对全市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及服务提供情况开展摸底调查。研究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规范管理和统筹全市基层卫生服务资源利用的举措。在社区卫生人员配置或编制不足的地区,研究探索利用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生在社区卫生机构开展多地点执业,在社区开办私人诊所。

  (三)突出重点,做好基层卫生人才相关工作。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卫生服务水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由对乡村医生个人的管理改变为对村级医疗卫生岗位的管理,研究探讨乡村医生培养、补充、招聘长效机制,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进程。

  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对于人口数量超机构设置标准的,要调整编制增加人员。协调推动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毕业生工作,拓宽培养渠道,扩大培养规模。协调完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使培养的人员更符合基层实际需求。配合做好社区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社区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研究制定“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有关意见,实施动态调整,规范培养流程。按照各层次人才定位及要求,落实培训计划,加快人才知识更新、提高临床诊疗技能,强化对社区卫生相关政策的把握与实施。增强“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责任意识,加强自身岗位历练;积极创造条件,让其有更多机会参加学术交流或课题研究,带动所在团队或部门营造良好的学习研究氛围,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

  落实“社区医疗新世界社区卫生服务培训示范中心”项目协议及年度培训计划。做好赴港社区医疗新世界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培训,以及在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社区医疗新世界全科医生北京现场培训指导。充分借鉴和引进香港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与管理理念,促进北京社区卫生在全科医学诊疗、社区慢病防治、社区护理、社区医务人员培训、社区卫生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提升。

  按照《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23号)要求,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相关人员培训基础上,各区县继续开展诊所和村卫生室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100%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增强基层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与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四)多方联动,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质量。

  继续推广全科诊疗模式,提高城乡居民对家庭医生式服务的知晓率和认知度,深化家庭医生式服务开展。以方便签约居民为核心,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结合各区县及各机构的实际,不断优化诊疗环境及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加强对签约人员转诊后的追踪管理,体现服务连续性。不断扩大功能社区卫生服务覆盖范围,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通过改善服务,引导签约居民首诊在社区。配合老干局继续做好全市离休干部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

  做好社区卫生与区域医联体建设的衔接。研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见慢性病转诊标准,规范社区医疗服务提供,加强转诊预约服务的衔接。协调推动相关保障政策的建立,鼓励牵头医院为基层开展人才进修培训、医疗质量控制指导,开展双向转诊、专科帮扶、远程会诊等服务。研究将诊所、门诊部等机构纳入区域医联体建设范畴,及实现患者有序转诊的信息化途径。

  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提升乡镇医疗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第一注册名称为乡镇卫生院的机构为参评范围。以解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方面的实际问题以及制约乡镇卫生院更好发展的核心问题为导向,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实现“看病就医方便经济、医疗服务安全可靠、公共卫生服务可及、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农村居民满意信任”的目标。也以此活动为契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规划落实。

  完善社区药品相关政策,努力满足患者就医需求。配合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确保低价药品的采购与配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短缺常用药品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保证常用、廉价、有效药品的生产和供应;争取政策支持,使在医联体内部核心医院下转到社区进行后续治疗的患者,在延续使用核心医院的治疗方案时,享有同样的药品报销政策。探索放开医院院内制剂管理,方便基层配置和使用。在石景山区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供给改革试点。

  开展城市医务人员下乡村巡诊工作。完成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组织市属医院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开展对全市1674个山区、半山区行政村的万人次巡诊活动,提供诊疗、慢病干预和健康咨询等服务,培养带教农村卫生人员,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围绕重点人群分类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公共卫生服务。深化阳光长城计划社区实践基地建设及项目落实。按照“阳光长城计划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行动方案要求,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面向社区卫生人员开展多种慢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慢病早期筛查、早期干预,提高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能力。强化社区康复功能,加快培训和配置康复专业人员,提高社区康复能力。

  强化监督检查与考核机制,落实好重点工作任务。坚持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监督指导区县互查机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暗访,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五)以点带面,完善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及运行激励机制。

  协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补偿政策。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切实保障基层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运行所需经费支出。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基层购买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推动完善社区卫生人员待遇及绩效考核。配合完善社区卫生人员职称晋升政策,根据岗位设置和服务功能定位,探索单独设立社区卫生人员职称晋升考核评审标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规范管理、强化绩效的原则,细化绩效考核管理,合理提高社区卫生人员收入水平。探索将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人头付费改革相结合,逐步建立起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激发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探索设立基层医师特岗特贴等制度。支持各区县在改革基层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吸引稳定人才队伍的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

  指导西城区、平谷区做好国家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联系点工作。合理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开展运行数据监测与调查,找准切入点,推动基层卫生改革相关政策有所突破。西城区重点做好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到基层执业,合理确定全科医生服务保障范围和服务费标准,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等挂钩,探索建立以按签约居民数获得服务费为基础的新激励机制。平谷区重点做好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初期试点经验,完善政策设计,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总额预付制、按疾病分组(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综合改革,引导参合人员大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在区县域内解决;创新、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医务人员收入。

  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快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平台、区县平台与市平台互联互通问题;进一步明确新社区卫生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边界和范围、规范相应标准;在全市统筹基础上,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完善系统功能设置。做好健康档案的梳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卫生计生委内相关业务系统协同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加强社区卫生常规数据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到数出一门,规范管理,为市区分析利用和综合评价社区卫生工作做好基础。

  推进社区卫生立法。结合当前医改推进情况,针对《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有关内容,配合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论证,明晰社区卫生关键政策点、服务方式和发展趋势,加快立法进程。

  (六)典型引领,开展基层卫生服务宣传教育及表彰。

  结合“我身边的社区卫生服务”等典型宣传,加大社区卫生先进典型的挖掘与宣传,发挥正面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树立社区卫生良好形象。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道德教育,宣传落实卫生计生行业“九不准”,严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激发基层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推动基层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北京市政府与有关省市政府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京津冀协调发展要求,落实好基层卫生层面对口帮扶及资源调配等工作。

  二、坚持安全高效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一)提高筹资水平,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25号)的要求,结合历年基金收支、重大疾病保障和大病保险等补偿政策调整情况,科学预算、合理确定区县筹资标准。各区县原则上应划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5%的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如预计最新或2022(历届)年末大病保险资金累积结余可达到本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50%,可适度降低最新或2022(历届)年划拨比例,并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19号)的要求,做好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参合工作,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全额负担。

  (二)完善补偿政策,引导居民基层就医。

  全市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封顶线标准,按照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23号)执行。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补偿政策,方便“人户分离”等参合患者的费用报销。筹资标准调整后,除为达到全市有关要求而调整补偿政策外,各区县补偿政策原则上不作调整。积极探索建立参合患者转诊制度,对不按照转诊制度就医的患者,可适度降低补偿比例,引导居民基层首诊,逐步建立有序的分级诊疗制度。

  (三)扩大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按照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5)要求,在继续做好15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确保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8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14号)要求,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农合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认真做好参合工作,充分发挥新农合对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作用,做到应保尽保。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参加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京财会〔2008〕363号)、《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8〕2535号)、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基金筹集、支出等运行环节,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核、报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防止挪用和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社〔2005〕188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新农合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加强机构监管,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通过建立与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谈判将服务范围、出入院标准、诊疗规范、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即时结报、网络支持及统计上报、就诊信息协查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将次均费用及其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开展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真实信息,协助核实住院病人情况。

  (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0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18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区县应通过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以及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等措施,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已开展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区县,要按照要求做好日常数据的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扩大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确保参合人员利益不降低,科学调动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积极性,确保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和科学管理。

  在全市统一部署下,对北京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遵照原卫生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卫办农卫发〔2008〕127号),着眼于新农合管理用户的需求,对新农合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和升级市、区两级平台功能以及费用审核与监管等功能,支持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基金安全、可控;建设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时结算报销接口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范围的新农合实时报销结算;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46号)精神,推进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积极开展参合人员跨省就医费用核查服务。

  (八)鼓励商保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加强精细化管理。

  按照原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区县按照管理和经办分开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新农合经办业务,加强参合人员医药费用审核与精细化管理,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

  (九)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区县、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加强各级经办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大对数据录入、单据审核、费用结算、信息上报、数据统计分析等重点环节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参合患者就诊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尤其在数据录入时坚决杜绝出现空项、漏项等情况。

  三、努力办好市人大议案,切实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牵头办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议案,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医管局、市中医局等相关部门和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政府会同办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要把议案办好、办出水平,以满足农民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真正为农民办实事的要求,将针对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从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吸引和留住农村卫生人才机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革财政保障体制等方面入手,研究提出任务及部门分工。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求在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推动有关工作在年内或“十三五”期间取得一定成效。

  以上就是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农村社保参保条件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农村社保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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