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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下简称经济补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时间和补助对象
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本省接收的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和具体规定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根据退役时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随国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义务兵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经济补助金为退役时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即: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即: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不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领取。即: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经助金×5%×实际军龄。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对于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因个人原因超过本期服役年限滞留部队(院校)的时间,不作为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增发年限。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
(一)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二)军队院校学员无正当理由退学退伍的、军队院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服役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资金保障和申报程序
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按照下列比例分类补助:西安、延安、榆林、杨凌40%;宝鸡、咸阳50%;渭南、铜川、安康、商洛、汉中、韩城市和省直管县70%。普通士官、立功受奖人员增发部分和直招士官补助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合理比例负担。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在士兵退役翌年2月底前,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花名册连同电子版(附件1)按要求联合上报市(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省民政厅、财政厅依据对各市(区)上报资料审定情况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济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补助金足额兑现。
四、发放办法和具体要求
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由退役士兵报到后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在部队批准退役的30天内,持部队行政介绍信、退役证等有关材料到接收地的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应当在士兵退役翌年7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兑现。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年8月底前将本地上一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发放情况报上一级民政和同级财政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实施的重大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按时足额发放补助金,切实维护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