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淄博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规定

时间:11-15编辑:佚名 山东征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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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符合在我市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鼓励先进、公开公平、积极稳妥的指导思想,实行档案考核和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档案考核、文化考试、汇总排序、公布计划、选择单位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由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文化考试委托市人社局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章  档案考核

    第六条 档案考核以退役士兵档案原始资料为依据,结合相关材料,逐项量化考核。考核人员分A、B两组,交叉进行,分别计分,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核定最后得分。
    第七条 赋分项目
    1、军龄每满一年计3分。军龄时间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2、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三等功、嘉奖的,分别计24、18、12、6、1分。只计一次最高奖项,不累计加分。
    3、因战因公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七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2分。
    4、烈士子女计3分;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计2分。
    第八条 扣分项目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扣5、10、20、30分。
    第九条 材料审定
    1、服役期间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须提供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报和立功喜报。以上材料,如有空缺,视为无效。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因战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初级士官,须由区县民政局初审,经市民政局审查,报省民政厅核批。
    2、因战因公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须提供本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和残疾军人证,并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计算考核成绩。
    3、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提供其父(母)亲的残疾军人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烈士子女,须提供其父(母)亲的烈士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档案管理
    各级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未经核实,不得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公示
    档案考核结束后,市民政局组织对各区县退役士兵档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必查。考核成绩在淄博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由本人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民政局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审核。

第三章  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 参加文化考试的退役士兵,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县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须交验退役证、身份证和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
    第十三条 文化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按百分制计分。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第十四条 文化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试成绩在淄博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文化考试成绩有异议的,由本人向所在区县或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社、监察部门审核。

第四章  汇总排序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综合成绩,按档案考核成绩60%、文化考试成绩40%的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综合成绩排序
    (一)重点安置对象排序:服役满12年(含服役满10年,经批准退出现役或由省民政厅移交安置的)、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统一排序。
    (二)退役士兵排序
    1、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职工子弟退役士兵单独排序;
    2、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职工子弟未安置与其他退役士兵统一排序。
    退役士兵综合成绩及排名顺序于选择单位前一周公布。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总分数相同的,受奖分数高的排前;仍相同的,文化分数高的排前;还相同的,军龄长的排前;总分数、受奖分数、文化分数、军龄都相同的,年长的排前。

第五章  安置计划

    第十八条 市及各区县人社局、民政局、编办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制定本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选择单位前一周公布。

第六章  选择单位

    第二十条  去向调整。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所在区县安置,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于档案考核前办理。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退役时结婚满1年的,可以在退役时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选择单位
    (一)选择单位应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
    (二)选择事业单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重点安置对象,按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选择市属事业单位。
    本人不愿选择市属事业单位的,按排序依次递补。
    (三)选择企业单位。
    1、选择事业单位未果的重点安置对象选择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转业士官”类计划。
    2、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子女退役士兵选择父母所在单位计划。
    3、落选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子女退役士兵与其他退役士兵选择空缺的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计划。
    (四)退役士兵放弃选择或未选择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可选择到所在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安置;选择所在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安置前,可选择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移交档案
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选择单位情况,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安置手续,移交档案。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计分,情节恶劣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文化考试中作弊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在公开选岗中,单位选定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放弃安排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择单位或不申请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责任自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7日止。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9日市民政下发的《淄博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淄民[最新或2022(历届)年]63号)同时废止。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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