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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达到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1号)要求,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保证教育培训时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免费教育培训不少于3个月。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100%。逐步推行退役士兵定单式计划、定向式培训、定岗式推荐岗位的“一条龙”服务模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效益。
要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帮助。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要积极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引导退役士兵到农村基层组织就业,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当年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中,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安置计划的10%。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有意愿选择进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技能培训的办法,依照考试、考核、培训累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选岗并确定聘用人员;经考试、考核、培训后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对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要严格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及省驻济单位、市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军龄及待安置期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退役士兵不服从安置或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到接收单位上岗的,其待岗期间不视为待安置期。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要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切实落实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其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加上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低于当年自谋职业金基本标准的,按照当地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后不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申请自谋职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切实保障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信息共享、沟通联系和工作指导。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要强化检查督导、通报及处罚等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