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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7号)及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0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根据黔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通过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的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实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二、工作内容
(一)淘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制定工作方案,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县(特区、区)要相应制定工作方案,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淘汰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各级要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和配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
(二)淘汰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路货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公安局、市生态旅游委、市商务粮食局配合,制定工作方案,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路货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
各有关部门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境保护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重点检查出租车、公交车。
(三)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8号)要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根据原省环境保护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08〕166号),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车辆定期检验时,须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禁行。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底前,市中心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市公安局牵头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五)加强道路行驶车辆环境保护达标监督检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环资〔最新或2022(历届)年〕2374号)精神,市公安局牵头,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由公安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其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境保护检验,对3次被检测到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六)鼓励黄标车和老旧车自行淘汰。市商务粮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省关于机动车淘汰的相关补贴政策,对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车主给予补贴。
(七)加强车辆入户登记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跨城市迁移,我市为迁入地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汽油车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低于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
(八)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机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车辆排气检测进行把关;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相关规定,对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九)环境保护、质监、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有序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建设,逐年提高我市机动车黄绿标管理覆盖率。
四、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及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牵头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淘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的划定,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车辆路检执法工作,按进度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加强机动车定期检验管理工作。
商务粮食部门:负责制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激励政策;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报废、回收、拆解工作;核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与淘汰黄标车的一致性,配合相关部门审核、发放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黄标车、老旧车补贴资金工作;对辖区内的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牵头负责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依法整顿违规检验机构,避免检测流于形式。对不符合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及实验室相关规范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乱收费现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中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数量,配合公安部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
生态旅游部门:负责统计旅游客运车辆中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数量,配合公安部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完善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配备相应的路(抽)检仪器设备,建设仲裁检测线、监测与监控系统的相关经费,将其维护、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上级补助资金,落实、拨付和监管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的补贴及奖励资金。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机动车辆污染防治工作,尽快制定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计划和提前淘汰激励政策,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盘水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和牵头执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督办、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加大宣传,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等新闻媒体和传播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广大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了解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