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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的通知》(浙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59号)等文件要求,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我市要淘汰所有“黄标车”。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黄标车”淘汰实施补助。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将根据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一车一补,不得重复。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黄标车”提前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尾气排放低于国Ⅰ(不含国Ⅰ)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汽油车),以及低于国Ⅲ(不含国Ⅲ)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柴油车),不包括特种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二)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为车辆回收日期或车辆注销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若申请报废淘汰的,可纳入提前淘汰范围。
三、补助范围
(一)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列入补助范围。
1.在丽水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半年(含)以上,且非因各种原因自行报废的。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列入补助范围。
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12号)中强制报废及注销的机动车;
2.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3.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1日起,转移或变更至我市市区范围的“黄标车”。
四、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一)申请期限:截止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
(二)补助标准:按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实施黄标车淘汰补助,并根据车辆淘汰申请受理时间对应的年度核定补助标准。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补助标准约为全额的80%;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补助标准约为全额的60%(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五、受理地点
“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申请材料
(一)车主申请提前淘汰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车主市区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拥有车辆车牌为市区车辆,但行驶证登记住址不在市区范围内的车主需提供);
5.车主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6.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相关说明
申请材料中原件主要用于核对,经核对无误,全部复印件和全权委托书原件(如为代办申领)留档,其余退还。
七、申请及办理程序
1.公安、环保部门将审核后的黄标车明细清单送至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后所需资金,按进度分批拨付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负责发放。
2.车主携带相关材料(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将车辆交至丽水市物资利用再生有限公司办理报废手续,丽水市物资利用再生有限公司对进场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属于补助范围的按淘汰补助程序回收。
3.“黄标车”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填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交予公安部门。
4.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公安部门审核车辆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将其中一联(回执联)返还车主作为凭证,其后根据审核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5.存在特殊情况的,如“车辆确是黄标车但不在公安、环保部门审核的黄标车清单范围内的”等情况,由车主申请,经公安、环保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予以补助。
八、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九、职责分工
公安、环保、财政、商务部门要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等工作,并全程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区“黄标车”淘汰补助日常组织协调及受理发放工作;负责办理“黄标车”报废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工作;负责审核车辆登记注册地、提前淘汰的有效性,排除属强制报废、达到报废年限自行报废的车辆;负责“黄标车”淘汰补助的宣传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是否为“黄标车”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同市公安局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的宣传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统筹落实“黄标车”淘汰补助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审核工作;加强对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淘汰车辆的拆解落到实处。
十、其他事项
(一)市本级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市级机关),应结合公车改革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凭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不予补助。
(二)补助资金按现行的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在莲都区区域范围内,其中:丽水市级财政承担市本级企业和审批机关为市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的补助资金,开发区财政承担开发区企业的补助资金,其他均由莲都区财政承担。市区“黄标车”补贴由莲都区财政先行支付,年终市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黄标车淘汰补助,也可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